超速駕駛是嚴重罪行, 亦是交通意外的主要成因之一。超速駕駛不單令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 亦會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有見及此, 政府已採取一套全面的策略, 對付超速駕駛及提高道路安全水平。
駕駛者必須遵守有關的車速限制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道路的速度上限均為時速 50 公里)
超速駕駛可被處罰款 4,000 元。但在大多數情況下, 因超速駕駛而引致的罰款都會根據定額罰款制度處理。 在該制度下, 罰款的款額將根據超速的程度而定:
駕駛者亦須注意, 除非有特殊原因, 超速逾每小時 45 公里者, 要面對的不只是金錢上的刑罰, 更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6 個月及強制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強制駕駛改進計劃
(a) 因觸犯以下任何一項根據 《道路交通條例》 (第 374 章) 屬嚴重交通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人士:
- 第 36 條下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 第 36A 條下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第 37 條下的危險駕駛
- 第 39、39A、39B 和 39C 條下的酒後駕駛罪行
- 第 39J、39K、39L、39O (1) 和 39S 條下的藥後駕駛罪行
- 第 41 條下的超速駕駛,而時速超過車速限制 45 公里以上;或
- 第 55 條下的賽車或進行速度測試
一般來說, 違反交通規例者須根據法庭命令的期限內修習該課程。
(b) 在兩年內累積違例駕駛分數達 10 分或以上的重覆干犯交通罪行者。違者每被記滿 10 分, 即須修習該課程一次。違反交通規例者須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修習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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