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交通意外中有任何政府公物損毀 (包括任何政府車輛),並不能夠私下和解
在香港,如果不幸損毀政府財物,政府可向涉事人追討其損失。當決定損毀及要維修的範圍後,相關部門便會向事主發出付款通知書追討賠償。以下為各項政府財物損毀賠償金額:
計算後,路政署會向負責人發出付款通知書追討賠償。
交通意外中一旦不幸撞毀公物,千萬不要不顧而去
應第一時間報警。待警方調查或法庭判決後,相關政府部門會把列明損毀公物賠償費用的帳單郵寄給車主。
設置於公共道路的道路設施(如燈柱、欄杆或路牌等)為政府公物,一般轄屬路政署維修。在交通意外事故中,若涉及有道路設施因有關事故被損毀,政府可循普通法下的民事案侵權法,向事涉人士追討其損失。
一般而言,警務處負責交通意外的調查及檢控工作。路政署在收到警務處的調查報告後,會首先派員實地視察,以決定需要維修的範圍。當決定範圍後,路政署便會根據維修工程合約所列的費用來計算所需維修工程的成本,然後再加上其他費用如部門行政費用及申請挖掘准許証的費用,以得出向負責人要求賠償的金額;並會向負責人發出付款通知書追討賠償。
即使遇上輕微意外 報告保險公司方為上策
根據運輸署守則,如當事人未有在最後限期前賠償,署方會將個案轉交律政司跟進,或透過法律程序追討。假如當事人對索償金額存有異議,可以致函說明反對理由,再由署方覆檢個案;水務署則會發出催繳通知書,並考慮以法律途徑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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