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危險藥物有關罪行
管有危險藥物
根據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8 條, 管有危險藥物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管有危險藥物、或者他 / 她曾經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都是干犯了這項罪行。
控方必須證明這個人知道他 / 她所管有的是危險藥物。「管有」的定義, 不一定是帶在身上才算是管有, 只要控方能夠證明, 有危險藥物在這個人的控制之下, 就符合「管有」的定義。
所以, 一個人將危險藥物暫時存放在朋友家中, 以便他 / 她隨時取回和服用這些危險藥物, 這個人也是干犯了管有危險藥物罪。
根據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 條, 販運危險藥物是刑事罪行。當一個人將危險藥物帶入香港、促成其他人將危險藥物帶進香港、將危險藥物帶離香港、促成其他人將危險藥物帶離香港、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提出會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管有危險藥物用作提供給其他人,都是干犯了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
將危險藥物帶入或帶離香港, 即使是自用, 亦算是販運危險藥物。如果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而法庭接納危險藥物是自用的解釋, 就會判處較輕的刑罰。
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或提出會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 即使沒有涉及商業交易, 都是違法。將危險藥物當是禮物送贈給朋友、與朋友攤分危險藥物, 與售賣危險藥物給陌生人一樣, 都是販運危險藥物, 只要是向其他人提供危險藥物, 就是違法。
毒品罪行的刑罰
各種毒品的量刑指引
海洛英 Heroin (俗稱:白粉、粉、灰、四仔) 可卡因 Cocaine (俗稱:可卡因、可可精)
氯胺酮 Ketamine (俗稱:K仔、K、茄) 亞甲二氧基甲基安非他明 (Ecstasy) (俗稱: 搖頭丸、狂喜、忘我、E仔)
甲基安非他明 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 (俗稱: 冰)
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Erimin) (俗稱: 五仔、黃飛鴻)
量刑是以同等份量「冰毒」之 60% 為基礎
大麻 Cannabis (俗稱: 草) 大麻樹脂 Cannabis Resin (俗稱: 大麻精)
羥丁酸 Gamma Hydroxybutyric Acid (GHB) (俗稱: G、G水、液體狂喜、液體X、 液體E、迷姦水) Triazolam 三唑侖 (俗稱: 白瓜子)
量刑因素 在量刑時, 法庭可考慮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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