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才發出紅雨、黑雨或颱風信號, 若趕不及到安全的地方暫避, 並在途中發生意外事故而導致受傷的話, 在勞工法例上究竟是否被視為「工傷」, 要僱主負上責任呢?
《僱員補償條例》
在八號或更高信號、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生效期間, 或「極端情況」存在期間, 如僱員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四小時內, 以直接路線由其居所前往其工作地點途中, 或在他該日的工作時間終止後四小時內, 由其工作地點前往其居所途中遭遇意外受傷或死亡, 一律被視作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僱主必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例如一名僱員的下班時間為下午五時半, 他在下午七時遭遇意外引致身體受傷, 當時他正在由工作地點返回居所途中, 而八號信號正生效。在這種情況下, 僱主便須負起《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責任。
僱主的責任
僱員的責任
惡劣天氣下在戶外及空曠地方的工作安排 (工作安全事項)
僱主須確保僱員在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全, 並為仍須於工作地點工作的僱員制定安全和不會危害健康的工作系統, 包括提供足夠的安全設施及個人防護裝備, 例如安全帽連帽帶、雨衣、防水安全靴等, 以確保當值僱員的安全。此外, 僱主和僱員應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 例如:
在颱風或暴雨過後, 如工作地點受惡劣天氣破壞而有潛在的安全風險 (例如外牆、窗戶受損等), 僱主應立即進行安全檢查, 準備及採取合適的安全措施, 才安排僱員返回工作地點, 時刻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
主管應在復工後指示合資格人士對戶外設備, 例如: 棚架、臨時支架、起重機、吊船、供電裝置等, 作出安全檢查才可使用;
僱主應提供一個合適的地方, 讓因惡劣天氣而不能如常離開工作地點的僱員暫避風雨;
僱主應與僱員定期檢討惡劣天氣工作安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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