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僱傭合約?
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 並可包含明示或暗示的條款。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在僱員就職前, 向他詳細說明僱用條件, 包括:
甚麼是連續性僱傭合約?
「連續性僱傭合約」 (俗稱 4.18 條例) 為以兼職僱員作對象的僱傭條例, 說明只要員工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 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 便屬於享有法定假日、休息日及有薪假期等權益的連續性合約。當然, 無論是長工、臨時工, 只要附合 4.18 條件也受 4.18 條例保障。
當僱傭合約以書面形式訂立, 僱主是否必須將合約的副本給予僱員?
如僱傭合約是以書面訂立, 僱主必須將一份合約副本給予僱員參考及保存。如僱傭合約並非以書面形式訂立, 而僱主在該僱傭開始前收到僱員的書面要求, 則須將一份載有聘用條件的通知書交給僱員。
僱主若違反上述規定, 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 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
「臨時工」、「兼職」或「替工」是否受《僱傭條例》保障?
《僱傭條例》並沒有區分「臨時工」、「兼職」、「替工」、「長工」及全職僱員。所有受《僱傭條例》保障的僱員, 不論其工作時數, 也不論他們獲聘用的職位名稱, 均可享有條例下, 例如工資支付、工資扣除的限制, 以及放取法定假期的權益和保障。
僱員如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 4 星期或以上, 而每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時, 更可享有如休息日、有薪年假及疾病津貼等的權益。
「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是否同樣受《僱傭條例》保障?
《僱傭條例》只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受聘的僱員及其僱主, 而只有根據僱傭關係受聘的僱員才可享有《僱傭條例》下的各項福利和保障。因此, 為避免誤會或爭拗及確保權益, 有關人士在訂定合約前, 必須根據雙方的意願, 了解彼此合作的性質, 辨清自己屬於僱員還是判頭或自僱人士的身份。
如何分辨「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
要分辨「僱員」與「判頭或自僱人士」這兩種身份, 必須要考慮所有相關的因素, 而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作區別, 某個因素該佔多大的比重也沒有一成不變的定律。常見的重要因素包括:
值得注意的是, 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均有不同, 如有爭議, 最後的詮釋, 須以法庭的判決為依歸。
不可解僱
放取工傷病假期間, 即未與僱員達成工傷補償協議前, 或判傷證明書未發出前, 不可解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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