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作為一位乘客,不論乘坐的是私家車、 的士、小巴或貨車,也不論你坐在車內那個座位,只要座位設有安全帶,你就必須佩戴安全帶。 這些法例旨在防止交通意外造成傷亡。
如交通意外傷者沒有扣上安全帶,需按比例分擔責任
如遭遇交通意外而未有配戴安全帶,依然可以可疏忽司機及其第三者責任保險公司索償,但是賠償額可能會打折扣,原因是有「分擔責任」
例如: 一名的士乘客遇上車禍受傷,索償100萬,終只獲賠約85萬,因為當時他並無配戴安全帶,故需承擔起部分責任。
香港案例
Ho Wing Cheung v Liu Siu Fung and another案件
在Ho Wing Cheung一案中,第一原告人是汽車的前排乘客,她的面部嚴重受傷。醫學證據顯示,假如她佩戴了安全帶,可能只會被四散的玻璃碎片劃傷,不會如此嚴重。法院裁定第一原告人須就她所受的傷害承擔共分疏忽責任,但與造成車輛碰撞的疏忽無關。經評估,第一原告人須分擔的責任為20%。
專家證據
如果被告人指稱原告人因沒有佩戴安全帶而須承擔共分疏忽責任,被告人必須以相對可能性的衡量為舉證標準,證明假如原告人佩戴了安全帶就可避免受傷或減輕受傷程度。要履行舉證責任,被告人需要提出證據來支持他的指稱,包括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專家證據。如果被告人提交專家證據,原告人亦可能需要聘請專家,證明佩戴安全帶並不會防止或減輕他的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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