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意外有關的疏忽索償, 駕駛者有否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是其中一個評估賠償責任的重要指標。
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 所有駕駛者都應該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 停車距離是思考距離加上剎車距離的總長度。
思考距離是指由駕駛人發現危險, 直至他剎車前這段時間內的行車距離。如駕駛人反應緩慢、疲倦、患病或沒有集中精神, 思考距離便會大增。
剎車距離是指剎車後車輛仍繼續溜前至停定的一段距離。如路面濕滑、剎車掣或輪胎性能欠佳, 剎車距離便會大增。
在一般的追尾意外 (即後車撞向前車), 如果後車司機如果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而收掣不及引致交通意外, 很多時候後車司機都需要付上責任。
在一些例外情況, 釀成追尾意外可能是由前車不可預期的動作而引致。在 Wong Kwok Wa v. Hung Tin Sun (HCPI 1153 / 2004) 一案中, 涉及多於 2 輛汽車的追尾意外, 但由於第一輛前車的急煞是由自己的疏忽引致, 所以法庭視第一輛汽車的駕駛者為此交通意外的主導者, 所以要負上較大的責任。但是由於其他緊隨其後的駕駛者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責任, 亦需負上部分疏忽責任。
兩秒守則: 兩秒守則是指司機在駕駛時要與前面的車輛保持兩秒的行車距離, 即 2 秒後才駛至前車車尾所經過的地方。
在乾爽的路面上以左列的車速行駛時, 只有當駕駛人留神, 而車輛配備性能良好的制動系統及輪胎, 才可能在右列最短的停車距離內, 把車輛停定。
停車距離是思考距離加上剎車距離的總長度。
如路面濕滑、剎車掣或輪胎性能欠佳, 剎車距離便會大增。
溫馨提示:
圖片來源: 停車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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