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或突然急煞車引發的猛烈衝擊力, 隨時引致 「chok 傷頸」, 患處有機會演變成長期的慢性頸痛。有醫生指, 不少慢性頸痛個案是由交通意外引起, 近半人痛點在頸椎的小關節, 因撞車時 「chok 頸」 導致壓縮性創傷, 引發持續性痛楚。
車禍發生時的強烈撞擊常導致劇烈而且廣泛的疼痛, 英文俗稱 Whiplash (鞭索傷害)。頸部是疼痛最常發生的位置, 依症狀可將嚴重程度由輕至重分為四級。
第一級: 頸部少許痠痛, 通常一星期內解除。
第二級: 頸部疼痛並伴隨活動角度減少的症狀, 八成以上車禍患者屬於此等級。
第三級: 頸部疼痛並伴隨麻痺、無力、反射降低等神經症狀。
第四級: 頸部骨折、骨裂或脫臼而導致的疼痛。
就最常見的第二級而言, 儘管疼痛難耐, 醫學上通常很難下正確的診斷, 就連最精密的核磁共振或斷層掃描也往往找不到病因。加上撞車時的驚嚇、責任歸屬、法律纏訟與經濟危機都足以影響生理與心理, 為復原投下變數。有近三成車禍患者演變成慢性長期疼痛, 影響生活作息。
撞車造成的傷害很多時不易察覺, 由此引發的慢性頸痛, 與骨折及骨裂情況不同, 一般檢查如 X 光及磁力共振檢查 (MRI) 難以發現及確診, 也不能進行手術治療。
車禍 「chok 傷頸」 的病人, 由一般從事文職工作的乘客, 以至職業司機也有, 車禍未必很嚴重, 甚至可能只是一下猛烈衝擊, 已可以令頸椎受損。由於頸痛引發的問題很多, 導致患者受傷後未必能正常上班, 尤其職業司機更難返回原來崗位, 故盡早接受評估, 並制訂合適的治理方案有助預防頸痛惡化。
如在車禍中有受到任何撞擊, 都建議到醫院即時求醫。
案件編號: DCPI 1516/2008
案件名稱: 莫憂 MOK YAU 對 被告人 陳景棠 CHAN KING TONG
法庭: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美蘭法官法庭聆訊
判案書日期: 2009 年 4 月 27 日
個案:
原告人莫先生在此案向被告人陳先生申索賠償。莫聲稱陳駕駛其汽車時, 有不小心或疏忽之誤, 導致交通意外, 而莫亦因交通意外而受傷。
原告人傷勢:
根據廣華醫院的報告, 莫的頸與背部 L3 位置於 3 月 19 日有疼痛, 但沒有神經損害的徵狀, X 光亦沒有顯示異樣。醫生只是開了止痛藥片及止痛藥油, 及批了 3 天病假 (由 3 月 19 至 21 日) 予莫。
莫聲稱因他頸、背的痛楚繼續, 他在 3 月 22 日再往骨科專家歐健明醫生處求診。歐醫生開了止痛藥, 批了一個月的病假予莫, 而莫亦同時開始了一個月的物理治療。根據歐醫生的報告, 歐的情況因物理治療而逐漸顯示進步。
莫於 2007 年 4 月 24 日恢復工作, 但他聲稱 6 個星期後, 因坐在桌前工作的時候多了, 他很快再次感到疼痛, 因此一方面接受跌打治療, 另一方面也向歐醫生求診。
經過第二輪的物理治療後, 歐醫生最後一次檢驗莫為 2007 年 6 月 12 日, 醫生指出莫當時病徵有進展。
陳醫生作出的披露, 與及莫在庭上的證供, 他背部在長期坐立、及長於一小時的步行後, 尚有疼痛, 該疼痛並伸展至右膝。此外, 背部會僵硬與及有疲勞的感覺。莫也聲稱, 在使用電腦或案頭工作一至兩小時之後, 他頸部也會疼痛與疲倦。
莫聲稱他意外後, 他不能快跑、攀石或運動,睡眠亦受影響。
陳醫生因此診斷莫頸部與背部皆有受傷, 導致莫蒙受餘留痛楚, 僵直與及疲倦, 脊髓活動亦有限制。陳醫生指出莫應注意維持良好的身體姿勢、避免長期維持同一姿態, 並要做伸展運動以預防徵狀復發及減輕傷勢惡化。陳醫生認爲在這情況下, 莫可以繼續他原有的工作。
審訊結果:
雖然莫並非在事發當天立即往醫院求診, 但法庭接受莫的證供, 他在意外發生時已當場感到頸、背部疼痛, 但卻是因爲他在後來兩天期間發覺痛楚加劇, 才決定到醫院求診。廣華醫院的報告亦確實莫求診時, 仍然感到頸、背部疼痛, 而莫聲稱他見過廣華醫院的醫生後, 發覺病情並無改善, 因此改向骨科專家歐醫生求診。法庭接受這是合理的, 而歐醫生亦確實, 莫求診時, 其頸部活動範圍有因痛楚而受限制, 莫因而要接受物理治療。
鑒于僅有的醫療證據, 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下, 法庭接受莫於 2007 年 3 月 19 日、 2007 年 3 月 22 日及其後向歐醫生求診時的傷勢與是次交通意外可導致的傷勢是相符及一致的。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項目賠償額 (HKD)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80,000
(2) 意外後喪失的工作收入賠償 $16,062
(3) 特別損害賠償 $33,831.5
總計 HK$129,8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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