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補償條例 (香港法例第 282 章)
《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兩級制評估委員會:
普通評估委員會及特別評估委員會負責評估僱員因工傷所須缺勤的期間和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
已故僱員的年齡補償金額
40 歲以下 84 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 歲至 56 歲以下 60 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 歲或以上 36 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2) ,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護費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 有權向死亡僱員的僱主申索發還有關的費用, 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 92,670 元 (3) 為限。
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補償金額須按僱員受傷時的年齡及每月收入來計算:
僱員在受傷時的年齡補償金額
40 歲以下 96 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4),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40 歲至 56 歲以下 72 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4),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56 歲或以上 48 個月的收入 (1) 或最低補償金額 (4), 兩者以較高的金額為準
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部份喪失工作能力, 補償金額須視乎僱員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 並參照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按比例計算:
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 X 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
註:
(1) 用以計算死亡補償及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補償金額的每月收入設有一個最高限額:
(2) 死亡補償的最低金額:
(3) 於 2019 年 4 月 26 日至 2021 年 4 月 14 日期間遭遇工傷意外或患上指明職業病而死亡的人士, 僱主發還已故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的費用上限為 87,330 元
(4) 僱員就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可獲的最低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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