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幸遇上工傷, 僱主沒有購買勞工保險, 亦沒有能力支付工傷賠償, 僱員可以點做?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1)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就其僱員一旦遭遇工傷意外時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同時並須按照《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36A條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管理局會向須支付附加費的僱主送達「繳費通知書」,述明有關附加費的數額、須支付的理由,以及須支付的限期等。
合資格申請人
因工受傷的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如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仍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他們應得的僱員補償及/或損害賠償,便符合向基金申請援助的資格。
援助款項的類別
基金提供以下類別的援助:
向管理局提出訴訟
工傷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若因以下情況而未能向僱主提出聲請索討僱員補償,可以向管理局提出訴訟,猶如該局是有關僱主:
「僱員補償援助基金」是甚麼?
因工受傷僱員(或因工亡殁僱員的合資格家庭成員),如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仍然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他們應得的僱員補償/損害賠償時,可向基金申請援助,包括:
工傷僱員在甚麼情況下可向基金申請援助?
向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支付《僱員補償條例》下的補償及/或普通法下的損害賠償是僱主的責任。如法院裁定僱主須支付某一數額的僱員補償/損害賠償,但僱主無力償債,亦沒有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其法律責任,並拖欠支付裁定的款項,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應執行法庭的命令,透過申請破產/清盤令,向僱主追討法院所裁定的款項。在向僱主提出的申索在法律責任及索償額兩方面均已確立,但卻在已用盡一切法律及財政上可行的途徑後,仍然無法從僱主(或其承保人)處取得應得的僱員補償/損害賠償款項時,工傷僱員或合資格人士可以就未獲支付的款額向基金提出援助申請。
向基金申請援助須提交那些文件?
如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16條就未獲支付的僱員補償申請援助,申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若是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20A條就未獲支付的普通法損害賠償申請援助,申請人須提供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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