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如若你或你的朋友被定罪, 而你不滿意法官的判罪和判刑, 可以在限時之內提出上訴。需要留意的是, 在不同法院裡被判罪, 上訴程序的時限也有差異。
保釋申請
保釋申請是一個可讓涉嫌人或被告人在有條件下獲得保釋的法律程序。當一名人士被政府機關,如警察或廉政公署調查, 該名人士可以現金付款或簽保的方式確保定時報到而獲得釋放。當一名人士被控干犯刑事罪行, 要在法庭見裁判官時, 如裁判官認為保釋條件適合, 可讓該名人士申請保釋 (法庭保釋)。
上述保釋申請條件包括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
如果裁判官拒絕給予保釋申請, 你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覆核你的保釋申請。如果你被警察或廉署拘留, 又或要在裁判署, 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出庭, 你亦可以找專業律師進行保釋申請。
提訊 / 審前覆核
有時, 當一名被控干犯刑事罪行的人士第一次出庭, 裁判官或法官會發出指令要該名人士在較後的日子提訊。在某些情況下, 這會決定檢控程序是否繼續, 因為檢控方面可能仍未準備好檢控程序或是因為辯方刑事律師要向律政署提出意見。
法庭有時會要求控方及辯方出庭以決定在審訊中處理的問題和/或控辯雙方需要做的準備, 以便有效地解決所有待決事宜, 這提訊通常被稱為審前覆核。
認罪求情
如果你認罪或在審訊後被判有罪, 裁判官和法官在判刑前會先聽你代表律師的求情陳詞。求情的目的是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一些資料, 盡量去說服他們判減輕刑罰。
提供的資料通常包含是你的背景, 當時的情況和有關的案例。對很多人來說, 監禁的判刑, 對家庭和就業會有災難性的影響。裁判官和法官在判刑方面取決於各種因素, 包括: 犯人的年齡、罪行的種類、涉及的法律、高等法院定下的先例等。
所以在他們判刑前, 提供相關的資料很重要, 可以讓他們考慮監禁以外的判刑。尤其是涉及年青罪犯的案例, 他們很多時都會考慮取代監禁的刑罰。
而對被控擁有危險藥物的罪犯, 自願性地戒毒是求情的重點。或者在一些很可能要判監禁的案例中, 可能有特別的原因需要援刑。
判刑
如果你在香港被判罪成, 未必一定會被判監禁。很多時候裁判官和法官有一定程度酌情權去決定一個合適的判刑, 例如監禁可以援刑。社會服務令及假釋也很常見。對年青罪犯也有一列不同的判刑選擇。
例外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 第 109B 條不准判刑的裁判官或法官對某些例外罪行給予缓刑。這些罪行(列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的附表 3 ), 包括襲警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6 條),擁有襲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 非禮, 及使他人受傷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
目前情況是如果你干犯某些例外罪行, 援刑是不可能的。如果你因涉及特別罪行受調查或被起訴觸犯特別罪行, 你可能有機會改為其他控罪而使你可以不受例外罪行檢控的束縛。所以就你的情況去探討其他控罪的可能性是很重要的。成功的話, 如被判刑時就可能可獲得所有判刑的選擇。
簽保守行為
對於是否起訴一個人是由律政司決定的, 由刑事檢控專員領導。初犯及一些非嚴重罪行的定罪, 若被判緩刑、有罪或入獄, 可能會對你造成嚴重的不利, 例如影響到您的工作, 或日後的移民。而有時在考慮到犯罪、罪犯、或犯罪及罪犯的情况, 在公眾利益當前, 檢控一個人並不一定是最終的解決方案。
如果你面對刑事起訴, 如果情況可許, 律師可嘗試爭取說服律政司去向法院申請簽保守行為及撤回控罪。如果法庭許可這個申請, 你將就該項刑事控罪獲判無罪釋放, 亦即是不會留案底。只要你在未來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你就不會留下犯罪記錄。
刑事審訊
如被控干犯刑事罪行而不認罪, 法庭就會定一個日期進行刑事審訊。通常刑事審訊會在數星期或數月之後, 但時間的長短取决於很多因素, 如給證人合適的日期或法庭的行事日誌。充分準備刑事審訊是很重要的。這涉及緊密檢視控方證人的供詞與及控方所依賴的所有證據。這也涉及檢視控方不會依賴的證人供詞及證物。這些有時被指為不被引用的材料。
當所有資料收集好後, 刑事律師會按你的指示去準備刑事審訊, 安排證人出席和尋找更多可以幫助客戶的辯方證人。如你有意委託一個大律師為你辯護, 我們會將你的指示轉達給大律師及安排與大律師進行會議決定刑事審訊的細節和策略。在審訊中, 控方可以傳召證人宣誓作證, 向法官出示證物 (例如文件) 及被告自願的供詞。
證人會被盤問, 證物及供詞如非自願, 會被辯方反駁挑戰。當控方已經完成了舉證後, 如果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作為一個被告人, 你有權利去找證人支持你的抗辯, 出示文件或其他證物作為證據。在刑事檢控過程中, 這是控方的責任去證明檢控是沒有任何合理疑點的。
如果你的刑事審訊在高等法院進行, 這將會有陪審團。在裁判署和區域法院的審訊是沒有陪審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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