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僱傭補償條例》所指的意外是什麼?
答:《僱傭補償條例》第 5 條列明, 除條例另有規定外, 不論受僱於任何工作的僱員, 如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 以致身體受傷, 其僱主須負有按照該條例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
意外的定義: 意料之外發生的事故。割傷、從高處墮下、碰撞令身體內部受創傷 (例如: 骨折、扭傷肌肉、韌帶、血管破裂) 亦被視為意外。至於心臟病、腦血管的病、精神病等非創傷性的傷是否因意外引致需要醫學的意見, 而法庭需要判斷到底某一時的某一動作所造成的傷害, 是否因工作引致是十分困難的, 所以《僱傭補償條例》第 5 (4) (a) 條有一假設: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遭遇的意外, 如無相反證據, 須當作亦是因工遭遇的意外。
問: 如果不幸遇上工傷, 應該怎辦?
答: 應立刻通知僱主及儘快尋求醫治, 如有需要你亦應報警求助。你應妥善保存一切與索償有關的文件, 包括病假紙、醫藥費單據等。
問: 如僱主不承認工傷怎麼辦?
答: 閣下應通知勞工處, 並收集證據如意外場景的照片等, 並儘快向我們專業律師團隊諮詢。
問: 若不滿意判傷結果, 可以怎麼辦?
答: 你可於十四日內提出上訴, 進行複判。
問: 工傷索償是否有申索時限?
答: 一般而言, 工傷索償須在意外發生後兩年內提出。
問: 如僱主或第三方的疏忽所致, 是否還可以提出其他申索?
答: 工傷涉及疏忽行為, 除工傷索償外, 還可以循普通法追究僱主或第三方的疏忽行為。疏忽索償的賠償金額比工傷賠償高。你可以先進行工傷索償, 以儘快取得賠償應付開支, 同時進行疏忽索償, 但你的疏忽賠償金額須扣減工傷賠償金額, 即不能雙重索償。
問: 一名機械維修技工本身有血壓高, 在工作期間突然暈倒, 他是否工傷?
答: 工人需要證明他遇到《僱傭補償條例》所指的意外才能獲賠償。假如暈倒的原因是爆血管, 而技工之前維修的過程中, 需要徒手搬運大型及 / 或很重的貨物, 或在炎熱的戶外急促地趕工, 或甚至因為趕工而到處奔跑, 這都有可能被視為意外, 而這意外是爆血管的話, 工人便好大機會可獲工傷賠償。如沒有其他外在因素的情況下爆血管, 便不能證明他遇到意外, 因此便不屬於工傷, 不獲《僱傭補償條例》下所指的賠償。
問: 假如機械維修技工在維修機械時, 被突如期來的一聲巨響嚇著暈倒, 他是否工傷?
答: 若突如其來的巨響令原本已脆弱的血管因一嚇而破裂, 這可能被視為意外。如這突如其來的巨響發生時工人正處理私人事務 (例如: 吸煙、接聽私人電話), 但他仍身處工作地點及在工作時間, 仍有機會被視為工傷。
問: 由於意外前本身有長期病, 在計算工傷賠償時是否需要因本身的疾病而作出扣減?
答: 《僱傭補償條例》立法的原意是讓工傷的友人得到應有的賠償, 法例沒有要求任何扣減, 因為因本身的疾病扣減涉及律爭議, 延誤賠償時間, 這是法例規定僱主必須購買勞工保險的其中一個原因。
問: 追討工傷賠償是否一定要去法庭?
答: 現行法例已經清楚列明由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擔任補償的協調及處理工作。在僱主、僱員、勞工處及勞保公司四方面同意下, 可以由勞工處進行判傷和評定賠償額。同時, 勞工處可以為被拖欠工傷付款的工友追討僱主, 亦可以就僱主 (或保險公司) 對工傷的質疑作調查。所以不一定要去法庭
問: 在什麼情況下, 必須到法庭追討工傷賠償?
答:
如遇上第 1 至 3 類情況都可以先透過勞工處嘗試解決, 確認無法處理後才申請入稟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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