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於交通意外中受傷
香港大部分的交通意外均為輕微碰撞, 假如乘客不幸於當中受傷, 首要當然要報警, 記錄在案, 如果傷勢嚴重, 甚至需要送往醫院治療, 乘客可以向有關司機進行索償, 司機已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將會負責你自身的損傷費用。如果乘客自己不小心整傷, 便無法向司機進行索償
身為乘客, 假如乘坐的交通工具 (巴士 / 小巴 / 的士 / 火車 / 地鐵 / 船 / 私家車) 等等遭遇交通意外, 而你因而受傷, 你可以向 “疏忽” 的司機及司機的公司索償。
常見的可索償交通意外情況:
沒有佩戴安全帶
法例規定汽車必須安裝安全帶, 並強制司機及乘客使用安全帶。這些法例旨在防止交通意外造成傷亡, 因此, 正常審慎的人士應該佩戴安全帶。
假如乘客在沒有佩戴安全帶的情況下遭遇車禍受傷, 並提出人身傷害索償, 當法院須確定該乘客是否負有共分疏忽責任時, 法院要審理的問題是「造成傷害的原因是甚麼」, 而不是「造成意外的原因是甚麼」。
沒有佩戴安全帶案例
在 CACV 96 / 1979 一案中, 第一原告人是汽車的前排乘客, 她的面部嚴重受傷。醫學證據顯示, 假如她佩戴了安全帶,可能只會被四散的玻璃碎片劃傷, 不會如此嚴重。法院裁定第一原告人須就她所受的傷害承擔共分疏忽責任, 但與造成車輛碰撞的疏忽無關。經評估, 第一原告人須分擔的責任為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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