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的交通意外中, 如果因為第三者疏忽而導致任何人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 苦主便有權向疏忽者索取合理賠償。如苦主本身亦有疏忽, 法庭便會依其疏忽程度按比例計算其分擔責任, 而賠償金額便會按相應比例扣減。交通意外索償通常應在法庭對交通違例檢控有了裁決後才進行, 這會令到疏忽索償的訴訟時間大為縮短從而減少大量的訴訟費用。因疏忽引致的個人傷亡案件, 其索償的法定時限為三年, 即三年內須入禀法院索償。
(1) 非經濟損失例如: 肉體上和精神上受苦及喪失生活趣味; 及
(2) 經濟損失例如: 醫院費、交通費、照顧和看護費、所需的復康儀器費用、補品費用、過去的收入損失、將來的收入損失、賠償額的利息及申索人的訟費等等。
(1) 殮葬費用;
(2) 喪親悲痛的補償, 港幣 220,000 元;
(3) 如死者生前供養子女、配偶或父母, 這些受養人便可申索因失去依靠而蒙受的損失;
(4) 死者財富積累之損失, 這索償項目的金額會比較大。在此, 法庭會參考死者過世時所擁有的資產價值, 與及假設死者如沒有遭受交通意外事故, 他 / 她本可累積的資產價值;
(5) 如死者生前協助處理家務, 例如煮食及照顧子女, 因他 / 她的過世而不能再盡其義務處理家務, 若能證明其受養人 (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 因此蒙受經濟損失, 便可得到賠償 。
(6) 賠償額的利息; 及
(7) 申索人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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